福建省高级法院30日发布消息称,该院近日对引发广泛关注的念斌申请国家赔偿案作出决定:维持福州中级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念斌获赔119万余元。
2006年7月27日晚,福建平潭县澳前镇澳前村一居民家发生中毒事件,受害人丁某的长子、女儿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列为犯罪嫌疑人的念斌7年间先后四次被判死刑。2014年8月,福建高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宣告念斌无罪。
2014年年底,无罪释放的念斌向福州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八年申冤的费用等共计1532余万元。
2015年2月,福州中院作出赔偿113万余元的国家赔偿决定。2015年6月,福州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金标准,决定再支付念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差额部分5.5万余元。
此次福建省高级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称:“经审理,福建高院认为,福州中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福州中级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念斌申请国家赔偿系二审改判无罪而引发的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对于此类案件的法定赔偿项目包括两个部分:支付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前者根据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受害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日期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