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这名父亲18年徒刑,经上诉,台湾“高等法院”审酌这名父亲为满足个人性欲,违悖人伦而犯案,戕害女儿身心健全成长,造成难以磨灭伤害,且长期将女儿当作发泄性欲对象,犯罪后不仅未能坦承犯行,竟于侦查中误导办案,原审判刑并无不当,因此驳回上诉,维持18年刑度,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