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媒体报道,台北巿1名父亲被控从女儿11岁起,为满足自己性欲,在住处房间、厕所、后院性侵女儿6年,达134次。台湾“高等法院”日前判这名父亲18年徒刑。全案可上诉。
判决指出,这名父亲从女儿11岁起利用女儿年幼可欺,对性行为的概念尚未健全,不具成熟性自主能力及判断能力,不知善尽为人父亲之教养责任与人伦分际,为满足自己性欲,约以每月2次的频率,位于台北市士林区的住处自己房间、女儿房间、厕所、搭设铁棚的后院等处,以亲嘴、手抚摸女儿胸部,再予以性侵得逞,时间长达6年,共计13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