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收费标准,郸城县城管大队王副队长此前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他们预收罚款并不违规,“每年都这样收”,收费依据是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32条第2款的规定。但记者发现,这份条例的全文中没有写明“允许预收占道罚款和垃圾费”。
在随后的采访中,郸城县城管局巴书记否认当地城管普遍性地预收2016年罚款。巴书记声称,只有少部分人主动提前交费。
巴书记还表示,向三轮车主收取“卫生费”也是无奈之举。之所以这么多三轮车主对于收费有疑问,主要是没有做好解释工作。厂家货物批发到县城,对厂家收费不可能。超市出来的垃圾,超市和厂家都不会买这个账。这个费用只能找三轮车主要。收取卫生费是有文件的,该交钱的车主交不上来,必须得找。
除了该不该收费和是否存在强制预收的问题,票据上的相关日期,也引起三轮车主质疑。在陈先生提供的票据上,“基金项目”一栏填写了“2016年”字样,收款人、收款日期均为空白,而票据批次,则写着“NA[2013]”,意思是2013年的票据。“预收”2016年占道费,为何出具的发票是2013年的呢?对于这一点,郸城县城管局巴书记并没有给出明确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