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的母亲王老太在庭审中辩称,儿子去世之时曾口头说过房子作为母亲养老房使用,因此房屋应该按儿子的遗愿由自己继承。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涉案房屋系李某分家所得,因李某去世前未立有遗嘱,上述房产在李某去世后应作为其遗产由其母王老太、其妻张女士和其女儿共同继承所有。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王老太、张女士及其女儿各继承所涉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并在各自所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李某生前所欠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