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被发现涉贿2427万
就在骆振俊缓刑即将到期时,侦查机关又发现了骆振俊涉嫌受贿罪的线索,并于2014年7月1日将骆振俊传唤到案。
据市检三分院指控,2004年至2011年期间,骆振俊利用担任北京市孙河农工商联合公司总经理、负责康营小区安置用房建设和全乡房屋拆迁腾退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北京嘉仁投资有限公司、北京聚利隆投资有限公司在承揽工程、工程款拨付、关系协调、物业交接等方面提供帮助,为此收受上述两公司实际控制人葛某(另案处理)给予的现金、房产、汽车以及玉石等,共计折合人民币2227万余元。
此外,2007年9月,骆振俊利用担任北京市孙河农工商联合公司总经理、负责对外租赁土地的相关经济管理活动的职务便利,为孙河乡村民姬某承租北京市孙河农工商联合公司下属的北甸村砖厂北部土地及房产提供帮助,为此收受其给予的感谢费人民币200万元。
2015 年12月16日,市三中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撤销朝阳法院作出的骆振俊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中的缓刑部分,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15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与玩忽职守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两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