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民政部公布《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下称“规范”),对婚姻登记机构设置、婚姻登记及领证补证程序、婚姻信息共享等进行规范,其中规定,婚姻登记处应当有独立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并设离婚登记室,保护公民个人隐私。
《规范》规定,婚姻登记处应当有独立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并设有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和档案室。“这改变了原来结婚登记、离婚登记都在同一区域办理,个人隐私暴露于大庭广众之下的问题,切实保护了当事人隐私。”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解释。
《规范》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职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员佩带标识并统一着装上岗,负责对当事人婚姻状况声明进行监誓,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登记证、撤销受胁迫婚姻的条件以及建立婚姻档案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