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初某、李某、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入户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昨日,记者从皇姑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审认定初某三人均犯抢劫罪,主犯初某和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从犯由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说法 应按入户抢劫量刑
此案主审法官林风雷表示,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入户抢劫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本案中,案发地沈阳市皇姑区的出租屋为孙某承租使用的房屋,租期一个月,不排除孙某在此居住生活的用途,具备了与外界相对隔离及生活使用的私闭性,符合“户”的特征,所以应按入户抢劫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