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小冀镇4岁男童王某涵被害一案,12月30日在新乡中院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李秀玲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王某、田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9402元。
宣判后,被告人李秀玲当庭表示对判决无意见,明确表示不上诉。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秀玲与被害人王某涵(男,2010年10月25日出生)是同村即新乡县小冀镇郝村前后院邻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