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6日12时许,警方将欧长生抓获归案,并在其租住处查获其余6个爆炸装置等物品。经查,欧长生还在外地实施了两起严重破坏交通设施的犯罪行为。
广州中院认为,欧长生实施爆炸行为,致多人死亡、重伤、轻伤、轻微伤,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
广州中院称,欧长生主观恶性极大,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危害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予严惩,以爆炸罪判决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破坏交通设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欧长生一人犯数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欧长生表示要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