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告知家属实情 法院称有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没有证据证明与傅某一同聚会的阿森等三人有恶意劝酒的行为,但其亦应尽到相互扶助、注意、提醒、照顾的义务。事发当晚傅某饮了大量的酒,但阿森等三人并未加以提醒或劝阻。
离开时,傅某已处于严重醉酒状态,阿森等三人即使因无法判断后果的严重性而没有将傅某送至医院,也应在送傅某回家时向傅某家属如实告知其实际饮酒量,以便家属能及时掌握情况必要时就医。但阿森等三人说没有喝多少,休息一下即可。因此,对于傅某之死,阿森等三人均存在一定过错。
阿亮于晚上十点半左右因有事先走,虽在离开后不知后续情况,但聚会时并无善意提醒及劝阻,也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酌情认定阿森、阿勇、阿华各承担3%的赔偿责任,阿亮承担1%的赔偿责任。法院依法认定傅某的死亡损失为68万多元,阿森、阿勇、阿华各承担3%即2万多元,阿亮承担1%即6000多元。此外,还应赔偿傅某家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