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份,某市菜农王才汉在该市南门农贸市场卖完菜后,担着空挑担回家。王才汉在路过南门农贸市场旁边的南水大桥时,看到了精神病女孩余某正对着他笑,王才汉想到现在天气寒冷,余某穿着太少,且年青相貌也好,何不把她带回家做老婆,于是把余某领回了家。
从此,王才汉和余某生活在一起,并在王才汉的关爱与照顾下,余某也对王才汉产生了感情,对王才汉言听计从,在发生性关系时也积极配合。二年后,余某的父母在当地公安人员的帮助下找到了余某,余某的父母表示,如果王才汉愿意照顾余某,在余某治疗好后,可以让二人结婚。不久,公诉机关以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菜农对于疯女有照顾,疯女与她有感情,且是自愿的,所以,菜农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精神病妇女的愿意并不是真正的愿意,所以,菜农王才汉构成犯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菜农王才汉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