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之规定。
在本案中,黄大爷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阳大妈有收到彩礼两万元的事实,且根据法律规定,即使阳大妈有接受黄大爷的彩礼钱,因双方已经领取结婚证,并共同生活一个多月,而且并未出现付彩礼钱导致黄大爷生活困难的情形。综上所述,法院没有支持返还两万元彩礼款的诉讼请求。最后,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两位老人离婚,并驳回黄大爷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书已经生效。
法官提示:由于种种原因,在近年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老年人“闪婚”、“闪离”现象频现。法官建议,老年人应当增强法律意识,慎重对待离婚和再婚,婚前应增强对彼此的了解,尤其是对对方的人品性格、家庭观念、生活习惯有充分的了解后再做决定,避免“闪婚”、“闪离”,以减少因财产争议引发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