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原告的父亲蓝某因工伤死亡,获得一次性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9万元,前妻陆某认为,与前夫所生的儿子蓝某系未成年人,而前夫的父母是已经年过80岁的老人,应把儿子分得的赔偿款交由其监管。
大化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的母亲陆某与原告的父亲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原告的监护、抚养权由父亲行使,自父母离婚后蓝某一直随两被告生活居住。
两被告虽年事已高,但对原告还具有一定的监护能力,原告蓝某也表示将来继续随两被告生活,由两被告抚养,并且陆某已重组家庭,故法院根据不当得利纠纷的构成要件分析,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21.5071万元,但无证据证明自己的财产受到损失,且其损失是与两被告有直接因果关系。
因此,原告的诉讼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