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曾有前科再被判刑三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在被抓获后,警方将在其身上缴获的黄金戒指、黄金转运珠当场退还给了被害人。案发后,刘某某家属退还了1500元给被害人。
经鉴定,黄金戒指价值1245元,黄金转运珠价值1263元。法院还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在2008年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9年因犯抢劫罪,被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2年8月11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其又因犯诈骗罪被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4年9月9日才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其案发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退还赃款,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此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警方对刘某某和被抢女子涉嫌卖淫嫖娼进行了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