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天,林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而后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林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8000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林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且无拒捕行为,应视为自动投案,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林某某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减轻林某某的罪责。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