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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男子坐冤狱20年 法院决定赔偿203万元

2015-12-26 来源:澎湃新闻网 编辑:大亮 资讯整理:华夏财经网 阅读量:
导读:贵州高院官方微信发布消息称,该院已于22日对杨明案作出国家赔偿203万的决定,并为杨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杨明的其他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杨明故意杀人案”有了最新进展,12月25日,贵州高院官方微信发布消息称,该院已于22日对杨明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杨明人身自由赔偿金1634936.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0元;并为杨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杨明的其他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杨明如不服此决定,仍可向最高法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1995年初,贵州省天柱县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时年30岁的杨明被认定为嫌犯,并于当年3月29日被刑拘。1996年12月26日,黔东南州中院判决杨明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判处死缓。 1998年3月4日,贵州高院裁定驳回杨明的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从侦查阶段直至案件再审的20年间,杨明始终未做有罪供述,而是与家人坚持申诉。

  2014年10月,该案出现转机,贵州省检察院启动复查“杨明故意杀人案”。2015年4月1日,贵州省检察院以“生效判决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贵州省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月21日,贵州高院作出再审决定,对杨明故意杀人案立案再审。6月11日,该案开庭再审。8月11日,贵州高院对杨明故意杀人案再审作出宣判:杨明无罪。宣判后,贵州高院法官代表贵州高院向杨明及其母亲鞠躬道歉。

  25日晚,杨明向澎湃新闻表示,9月底他向贵州高院递交了国家赔偿决定书,共申请国家赔偿1300余万元,其中包括他个人的精神损失费150万元,他母亲、女儿、姐姐、妹妹四人精神损失费各50万元,另外还有他家人20年间为申诉花去的差旅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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