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邮件和电话录音成了关键证据
在天桥区法院的法庭上,测绘公司要求推翻之前的仲裁,杨力则认为公司所说的都不是实情。通过质证和对各方证据的分析,法院最终做出了判决,驳回了公 司的诉讼轻求,判决公司10日内支付被告杨力2012年4月、2013年1月至同年3月的工资9772元。还要补偿杨力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200 元。
“虽然公司有一堆证据,但被告杨力的证据要更可信。”主审法官介绍,在整个诉讼中,杨力的证据有两样,一个是被公司认为已离职期间的一封工作电子邮 件,另一个是一段与公司负责人的电话录音。
“这些证据都是有效的,都能证明,在这段时间内,杨力与公司是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反,测绘公司的证据虽多,效力 都不高,虽列出了一些所谓的工资发放表,但并没有发放工资的会计凭证。”
法官介绍,当公司拖欠工资之后,杨力第一时间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的 调查作为书证也为他所提供的两样证据提供了佐证。
法官也提醒劳动者,在案件审判中,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都属于易修改的证据,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像电子邮件这种电子证据或视听资料证据通常会起非 常正要的作用,只要有佐证,通常都会被采纳。“因为劳动者往往已经基本上穷尽了其可能举证的所有证据形式和举证的可能。”法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