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5日,仪陇县法院判决唐某构成受贿罪,但免予刑事处罚。法院在判决书中阐述了“从宽处罚”的理由:唐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平时表现较好。
案件审理中,仪陇县教育局曾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证明材料,称唐某多次获得县委县政府、教育局表彰,是市级省级骨干教师。
在庭审中,唐某自己也提交给法庭自己的荣誉证书复印件21份。仪陇县教育局工作人员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唐某已被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