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规定诸多监督手段未奏效
根据仪陇县2012年3月公布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县财政局收到中央专项资金后,及时通过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学校或食品、供餐服务提供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要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价值相当的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挪作他用”。
“细则”要求,有关政府部门应强化监督检查,利用日常监督、专项监督、人大政协监督、社会监督等多种监督方式,建立工作通报、目标责任考评、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等多种监督机制,对“营养计划”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
县教育局要把“营养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定期督导,主动将计划实施情况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各校要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加强食堂会计核算,并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设立膳食管理委员会,由工会干部、学生家长代表、学生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发挥监督作用。
尽管“细则”中规定了如此多的监督手段和方式,但问题还是出现了。仪陇县教育局营养办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县委县政府其实对学生营养餐非常重视,出台了许多制度,明察暗访,做了很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