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与妻子离婚,婚生儿女由其妻王芳抚养,养女由老李抚养,互不负担抚养费。
依据: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原告对两个婚生孩子是否亲生的猜忌,致使原告、被告夫妻感情产生裂痕,现双方均认可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准予二人离婚。至于孩子抚养权,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以及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可优先考虑抚养权。遂作出如上判决。
关于亲子鉴定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虽老李提出亲子鉴定遭王芳拒绝,但老李未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不予确认亲子关系是否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