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一共6章,人身安全保护令单独成第四章。草案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草案一审稿公布后,该制度的操作性和约束力仍留下一些空白。草案二审稿对此做了7处修改。
二审稿明确了保护令谁送达、谁执行的问题。增加规定“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明确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并“送达申请人、公安机关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有关组织”;“公安机关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执行”。
二审稿对人身保护令的签发时间也做了修改,将一审稿中“48小时内签发”改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公安和民政可紧急带离受害人并安置
草案二审稿加强了对弱势群体遭受家庭暴力的保护,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
草案引入了国外“紧急带离”制度,增加一条新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临时庇护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