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的集资款除支付本金外,大部分被用于挥霍性投资、开办不能赢利的企业,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冯建伟、王孝忠等5人都以非法获得巨额投资款提成为目的,与赵伽俐共谋后,分别组织社会闲散人员非法集资,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另外2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据查实,被告人赵伽俐等人非法集资总额超过1.6亿元,退付本金及利息4452万元,实际集资诈骗数额1.2亿元,有据可查受害群众达4331名,未支付的借款协议达6101份。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赵伽俐等集资诈骗案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案情复杂,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