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柳某率先打了范木根一记耳光后,范木根拔出藏于腰间的尖刀,陆某、胡某、吴某即拿出事先准备的的金属伸缩棍追打范木根。
法院认定,范木根在退让间,持刀捅刺胡某胸部一刀。
随后,柳某持手提包跳起击打范木根头部,落地时不慎滑落路边水塘。范木根即持刀跟下水塘,往柳某右腰部、腹部各捅刺一刀。胡某、柳某死亡。
在冲突中,范木根妻子顾某右手手臂骨折,范木根头部及其子范某右眼外侧均被打致轻微伤。
法院认为,柳某等人在动员拆迁过程中,采用骚扰、恐吓、殴打等非法手段,侵犯了范木根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范木根在其与家人遭受柳某一方多人持金属伸缩棍殴打,面对具有现实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时,具有正当防卫的权利。但柳某一方的不法侵害行为尚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程度,范木根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法院认为,范木根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属防卫过当,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范木根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今年5月8日,苏州市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范木根有期徒刑8年;同时判决被告人范木根赔偿被害人柳某、胡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
2015 年12月18日,江苏省高级法院对此案做出二审宣判。江苏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范木根犯有故意伤害罪,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附件民事部分判决亦无不当。江苏省高级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