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要求改判死刑,一方要求改判无罪,观点截然不同,到底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如何采信?不过这次庭审已经是将近四年之后。1998年8月26 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一名警察出庭,证明亲眼看到陈满画的所谓“作案现场图”,只有到过的人才会那么清楚。
法庭上,辩方律师尖锐地提出,陈满所画的“作案现场图”是在警方刑讯逼供下所画。
这次开庭,时任海南大学法学院院长的谭兵教授带领学校师生旁听了庭审全程,随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指出:本案的判决主要依据被告口供,没有物证。本案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1999年4月15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裁定书称:“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并无不当,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原审被告人陈满可不立即执行死刑。”
二审判决后,陈满开始服刑,而在随后的十几年里,家人和多位律师四处奔走,提出申诉。
而与此同时,陈满的母亲也坚持每个月都给儿子写封信,给予他精神上的慰藉。
一年又一年,母亲给儿子寄出了数百封信,父亲写下了77封申诉信。
时隔23年 最高法作《再审决定书》
2014年2月,陈满案的申诉状由律师递交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之后,最高检启动复查程序。
2015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陈满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海南省高级法院(1994)琼刑终止第81号刑事裁定书定案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认定陈满故意杀人、放火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2月28日,陈满案被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称陈满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陈满曾多次作出无罪供述,他的律师也提出,陈满没有作案时间、作案动机,原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来看看陈满这些证据。
焦点一 作案时间
大量证据证明无作案时间
本案一审起诉书认为,陈满的作案时间是1992年12月25日晚7点20分许。一审二审的判决书认定,陈满作案的时间为12月25日晚7时许。这期间,他实施的行为包括来到上坡下村109号,假意与受害人钟某闲聊,趁其不备,从厨房拿起菜刀一把,持刀连砍数刀,致钟某当即死亡。还将厨房的煤气罐搬到钟的卧室门口,用打火机点着火焚尸灭迹。但律师则认为根据判决书援引的证人证言,陈满在案发当天晚上六点以后就一直在宁屯大厦与工友们一起吃饭,看电视,还给几个打麻将的朋友端茶倒水,一直到晚上八点以后才出去打了一个传呼机。如果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成立,那么意味着陈满除了要在现场实施杀人焚尸的行为外,还要在作案前从宁屯大厦到上坡下村109号,作案后换下血衣,擦拭血迹,再返回宁屯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