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1月29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陈满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12月25日晚19时20分许,陈满来到上坡下村109号,趁钟某不备,将其杀害,并点燃煤气焚尸灭迹。
1994年3月23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曹铮是陈满当时的辩护律师,他指出,庭审过程中,并没有出示任何物证和鉴定材料,能直接证明陈满是凶手。陈满一审二审代理律师曹铮回忆称,当他要求公诉方提出物证时,公诉方称行凶菜刀丢失,原因是公安机关没有保存条件。
一审陈满陈述未作案 存在刑讯逼供
在法医出具的尸检报告中,认为被害人是由于颈部损伤,大血管被割断造成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的。案卷所附的照片显示,案发现场曾提取了带血的卫生纸、血衣等物品,但也没有经过质证。
陈满一审二审代理律师曹铮 :现场被告说,陈满说杀了人以后,他拿毛巾被堵嘴,堵头,还拿报纸擦试刀上的血,我说带血迹的衣物在哪儿呢,你们收走搁那儿了,他们说丢了,我说丢了怎么能证明上面的血是钟某的血呢?什么证据都没有,光剩了残缺不全的口供了,这能定案吗?
一审中,陈满向法庭陈述他并未作案,公安人员对他刑讯逼供,律师作出的是无罪辩护。代理律师在口供中找到十几处矛盾,让公诉方无法反驳,陈满依然被判死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