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指控
大兴男子因离婚等事不如意作案
起诉书显示,陈某家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户籍地为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
检方指控,2015年5月5日8时许,陈某因离婚等事不如意,遂随身携带事先准备的打火机、汽油、植物油等物,在乘坐814路公交车通过北京市通州区白庙检查站时,用打火机将汽油、植物油等易燃物点燃,造成公交车起火剧烈燃烧,致使部分乘客在逃离公交车时受伤、部分乘客的随身财物被大火焚毁。经鉴定,车辆遇焚损失为28.7万元。
检方认为,陈某在公交车上放火,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
“离婚净身出户活不下去了”
据了解,陈某有一儿和一女,儿女都30多岁了,而且都在公交部门工作。
上午10时30分,身穿灰色套头衫的陈某被带进法庭。
据陈某说,1975年两人就开始闹离婚了,因为妻子出轨,“2013年,我女儿说我不是她的亲生父亲,我提出做亲子鉴定,我妻子不同意,法庭也不同意。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商定房子一人一半,但是签订完协议后我想把房子卖了,我妻子不同意,家人也不同意。”
陈某讲,他和妻子感情不和已经20多年了,两人一直分居。2007年拆迁,他家在大兴区分了两套房子,一套在他名下,一套在妻子名下,因为没有儿子的房子,“离婚时,我妻子要分我名下的房子给儿子,法院调解后,将我名下的房子分一半给妻子,我觉得不合理。我想卖房她不同意,我说租房让她出房租她不给,我是净身出户。”
陈某说,法官告诉他,说他妻子不同意房子就卖不了,“如果让卖房子,我也能继续生活下去。现在房子没了,孩子也不愿意认我了,在燕郊租住的房子5月10日就到期了,我连住的地方都没有了,我就不想活了。”
最后陈述:“对不起乘客 愧对孩子”
当天早晨7点,他从燕郊福城五期坐上814路公交车,随身带着买好的食用油、酒精,油是放在一个双肩背包中,酒精随身装在兜里,当时坐在了车中间靠前的司机后边的位置。
陈某说,大约过了半个小时,他想去大兴法院太费劲了,拿着这些东西也坐不上地铁,想到家里的事,就不想活了,想着跟这了了得了,然后先把背包里的油给弄倒了,包里有点衣服,油把衣服弄湿了,又拿出随身酒精弄湿了,然后用打火机把卫生纸点着了往衣服上一扔,火就起来了。点着后,坐在旁边的一个女乘客就大叫着火了。
陈某说,事发当天,他带着食用油、酒精、衣服等物品上车,本来准备去红星法庭,“判决后我想继续上诉,但是管法官要证据,法官不给,我就想带着这些东西去红星法庭,我想住在那里,我想把油泼在身上吓唬法官。”陈某说,在车上坐了一段时间,他突然就不想活了,所以在车上就点着了火。
“我在包里点着的火,我下车时车上还有3个人,我下去想撞墙,尽全力撞了3次都没死,后来就被抓了。”陈某说当天车上人很多,点完火意识到事情大了,用手拍包,想把火弄灭,但是没有弄灭。
“我现在很后悔。现在的生活跟之前全反了,以前孩子不愿意理我,但是出事后,赔偿了28万元损失,我借的钱,都是孩子给我还上了。孩子还给我送衣服,给我请律师,我对不起孩子,现在为了孩子我也要好好活着。我很后悔,我有抑郁症。”陈某说。
在最后陈述阶段,陈某说,他因为自己的事这样干,对不起乘客,对不起孩子,“我对孩子有愧,我希望法庭给我重新做人的机会,我有抑郁症,到了看守所后,我一天都没有断药。我愿意赔偿被害人,赔了28万元都是孩子给的钱。希望法官能够从轻处罚。”
公诉人当庭提出建议的量刑意见在4到6年之间。
该案未当庭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