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在法庭上认罪
因对离婚等诸事不满,64岁的陈某遂随身携带打火机、汽油、植物油等物,在早高峰时乘坐从河北燕郊到北京的814路公交车,在通过通州白庙检查站时,用打火机将汽油、植物油等点燃,造成公交车起火,致使部分乘客受伤。经鉴定,车辆遇焚损失为28.7万元。
今天上午,涉嫌放火罪的陈某在通州法院受审。在法庭上,陈某认罪,他说点火是因为对法院的离婚判决不满,他不想活了才作案。
在最后陈述阶段,陈某说,他因为自己的事作案,对不起乘客,对不起孩子,希望法庭能给他重新做人的机会,他愿意赔偿被害人,他赔了28万元都是孩子给出的钱。希望法官能够从轻处罚。
公诉人当庭提出建议的量刑意见在4到6年之间。
该案未当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