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通化市终审宣判被告人雍奎魁涉嫌杀人案,雍奎魁当庭宣判无罪,随即被释放。
雍奎魁涉嫌杀人案,从案发至终审宣判已历时7年之久,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判死缓,一次判死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发回重审,皆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08年1月19日11时许,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分局接到尹某报案称:其74岁的母亲白某被杀死于自家蔬菜水果店内。警方在现场附近走访时,在一楼道内发现1袋橙子。结合案发现场有散落橙子这一情况,警方认为可能与案件有关,将之提取送检,提取指纹,其中就有来自四平市农村的雍奎魁。经鉴定,塑料袋上唯一可查清的指纹与雍奎魁指纹一致。
雍奎魁,1980年出生,住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公安机关于2008年3月5日在四平市将其从家中抓获。
通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案发当日,雍奎魁与白某因琐事发生口角,便产生报复及抢劫之念,遂从自家取来斧子,到水果店内,以买橙子为由,将其杀死。
2009年7月,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雍奎魁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雍奎魁不服,以被“刑讯逼供”为由,提出上诉。吉林省高院裁定,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通化市法院于2010年12月,再次以抢劫罪判处雍奎魁死刑。雍奎魁以“没有杀人”为由,提出上诉。2012年6月,省高院再次裁定,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2014年10月,通化市法院第三次判决,雍奎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雍奎魁不服,上诉至吉林省高院。
12月4日,吉林省高院公开宣判,综合各种因素认为,缺乏指向雍奎魁有罪的客观证据,故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雍奎魁的代理律师吴晶波介绍,雍奎魁被羁押了7年零9个月,申请282万余元赔偿,主要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620709元;各项精神损害抚慰金150万元;侵犯生命健康权赔偿金50万元;请求赔偿恢复健康和体能、工作技能而误工减少的收入损失20万元,并请求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接收了赔偿申请书。(记者周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