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从江西境内收买11名刚出生不久的婴儿,再带入浙江龙泉市卖给不孕夫妻,从中谋取利益。16日,浙江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龙泉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拐卖儿童罪判处两名主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检察机关指控,江西人王某、黄某等4人于2012年至2014年,以出卖为目的,先后多次从江西省境内收买新生婴儿,再携带婴儿乘坐陶某等出租车至龙泉市,并由龙泉籍女子季某联系买家进行贩卖。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黄某参与贩卖10名女婴,季某居间介绍拐卖女婴9名,此外,李某单独贩卖一名男婴,共计有11名婴儿被先后拐卖。
2014年8月4日,王某、黄某携带一名女婴乘坐陶某的出租车,再次来到龙泉贩卖,被群众发现并举报,后被龙泉市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此后,其他3人陆续归案。
王某等人自称这些女婴的家人无力抚养,自愿出卖,而购买女婴的这些家庭,基本上都是因为夫妻多年不孕,想通过领养小孩来圆自己的育儿梦。
据了解,本案中被贩卖的婴儿多数无法查明来源,因此大部分没有找到亲生父母。此外,被贩卖的女婴中有一对双胞胎,被贩卖给了龙泉不同的家庭,其中一名女婴至今下落不明。
法院表示,根据现行法律,收买父母自愿出卖的婴儿后转卖营利的,也构成拐卖儿童罪。此外,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此类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黄某等4人,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被告人季某明知他人贩卖儿童而居间介绍,从中牟利;被告人陶某明知王某、黄某贩卖儿童而驾驶车辆帮助运送,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结合各被告人实施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法院判处王某、黄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季某、李某等5人有期徒刑5年至10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5千元至5万元不等。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