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3月至2014年2月期间,郭俊荣利用担任个旧供电公司电费核算员的职务便利,违反公司对电费核算员的岗位要求,擅自以公司财务要调账为借口,要求公司电费收费员肖某、杨某等人将各自收取的电费现金交其保管,并采取篡改公司营销PMS系统(电力营销管理信息系统)电费上缴数据,抽出原始进账单、用已结账原始单据重复报账等手段,侵吞本应上缴公司财务入账的电费收入和预收账款共计993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郭俊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个旧供电公司电费核算员的职务便利,侵吞本应上缴公司财务入账的电费收入和预收账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致使国家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郭俊荣的刑事责任,其认罪、悔罪态度一般,建议在无期徒刑以上量刑,并处相应财产刑。
郭俊荣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郭俊荣及其辩护人对本案证据、情节、量刑方面作了辩护。被告人所在单位近70名员工旁听庭审。
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