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日,李凤存将装有王某尸块的行李箱拖到其家院子旁边的槟榔园内挖坑掩埋。接着李凤存从房间内把王某带来的衣物、背包、钱包、床上的棉被、枕头拿到其家附近焚烧。之后,李凤存向其父亲要了330元离家出走。
2014年8月3日,李凤存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营根镇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凤存与被害人发生口角而杀害被害人,并肢解尸体和掩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手段极其残忍,应依法严惩。
但被告人李凤存确系在酒后因感情纠纷与被害人王某发生口角,在相互推打过程中继而杀人,且李凤存到案后一直坦白交代、认罪服罚。可以不判处立即执行,但李凤存杀人手段极其残忍,应当限制减刑。
一审宣判后,李凤存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