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当事人的家属收到的福建省高院作出的再审决定书
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福建高院于1999年4月4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蔡金森死缓的判决,许金龙、许玉森和张美来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改判理由为:“考虑到案子的具体情况,四人尚不属于死刑立即执行之犯罪分子”。
许金龙等四名嫌疑人始终声称遭到刑讯逼供,多年来不断申诉。
张美来的申诉代理人毛立新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案卷资料显示,本案除口供外,没有追缴到赃款和赃物作为口供的佐证,也没有追缴到作案工具与口供相印证,且被告人在检察院批准逮捕阶段以及审判阶段均否认了参与抢劫作案的事实,称口供在到案后在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下,按照侦查人员的提示作出的虚假供述。
毛立新同时表示,被告人认罪口供所描述的作案经过自相矛盾、相互矛盾,且与现场情况多有不符;法院最终认定作案时间是1994年1月13日(腊月初二)夜间,但依据各被告人的陈述及相关证人证言,四人均无作案时间。毛立新还指出,本案的定罪证据之一是“现场提取的鞋印与提取的被告人许玉森的球鞋进行科学鉴定的结论”,而这一鉴定属于种类鉴定,即认定现场鞋印与许玉森的鞋属于“同一种类”,不是同一鉴定,不具有排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