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扰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沈亮称,为做到宽严相济,树立正确行为导向,《解释》同时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经济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悉,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5年12月16日起正式实施。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