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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出台安全生产刑案司法解释:六种情形从重

2015-12-15 来源:央广网 编辑:潘正光 资讯整理:华夏财经网 阅读量:
导读:15日对外公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六种从重处罚的情形,其中包括“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扰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等。

  15日对外公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六种从重处罚的情形,其中包括“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扰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等。  

  1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北京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共17条,针对此类案件起诉、审判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内容涵盖相关犯罪主体范围、定罪量刑标准、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具体运用以及相关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认定处理等方面的多个重要问题。

  最高法院刑四庭副庭长沈亮在发布会上介绍,依法严惩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解释》的总体基调。《解释》对实践中常见、多发的多种从重处罚情节做了专门规定。其中包括:

  ——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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