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了《苏州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该《办法》第25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委托……提供经纪服务。第30条明确规定,违反本办法第25条禁止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昆山市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经纪机构在接受存量房经纪委托业务前,应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查验委托方身份(资格)证件、出售房屋房地产权属证书和相关权利人统一出售的文书,核实出售房屋的权属状况和自然状况。
昆山市建设监察大队对违规中介机构作出行政处罚。
昆山市建设局房管科的王亮表示,经过该科室的调查与核实,齐乐与大融这两家房产中介商确实伪造了网签合同的声明书,目前已对这两家中介作出了停止网签的处理,并对他们各自开了一万元的罚单。“处罚1万元,是因为他们接受处罚的态度比较好,以及按照苏州的相关规定,是要先进行整改的,整改不到位的,再处罚一到三万元。”王亮表示,在这件事情上,中介是违规的,网签的条件是必须在买卖双方同时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完成。
那么,一份违规的网签合同声明书又是如何通过房管局的审核呢?王亮表示,“网签不是我们房产科审核的,而是房产交易中心。上周已经给当事人处理结果了,处理结果目前要经过宣传办才可以出示。”
江苏昊强律师事务所(苏州)主任赵强=表示,中介公司没有经过卖家当事人同意就将房屋进行网签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目前房建局已经对中介公司进行的行政处罚是相对恰当的,如果当事人表示不满,可以继续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为,房产中介将房产网签时,对于卖家无法及时进行交易而引起的由于房价上涨下跌而造成的损失,要给予赔偿。而之前的行政处罚可作为证据,对另外的民事起诉起到证据性作用。
南京大学不动产研究中心副主任吴福象对此表示,网签措施是为了应对房屋交易中的安全问题而实行的措施,现在却因为交易审核人员把关不严而出现问题。如果确定中介公司是出于恶意的目的、对买卖双方造成侵权的行为,那么中介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房屋交易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也该承担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