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一个焦点,在于责任的认定和划分。
法院认为,李华是成年人,根据其截图可以看出其平日有饮酒的生活习惯,当晚饭局所喝的洋酒是其亲自选购,应当清楚自己的酒量和身体的健康状况,应预见过量饮酒的危害。李华疏忽大意,过量饮酒引起酒精中毒死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死亡后果负有主要责任。
此外,5名被告作为同桌饮酒人在饮酒后因同桌饮酒这一先前特定行为而相互之间产生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对同饮人的酒量和饮酒后的反应予以谨慎注意,避免因饮酒产生不良后果。
“虽然本案中没有强迫性劝酒或拼酒、斗酒等情形,但因共同饮酒客观上导致了李华死亡的后果。”承办法官介绍,根据各被告人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次要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作为当晚饭局的召集者和组织者,李华的朋友丁东应对参加喝酒者的健康安全尽最大的注意义务。其未对喝酒者酒量进行适当控制,因此对李华的死亡承担8%的赔偿责任,即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8267.76元;其他4名被告分别承担5%和6%的责任,赔偿30167.35元和36200.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