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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故意杀人犯尉某生于1987年,硕土研究生文化程度。因怀疑同事张某破坏其与女友的关系,遂对张某怀恨在心。2013年4月1日9时许,尉某决定杀害张某,即私自进入单位实验室取出硫酸装在水杯内,又准备铁质扳手一把。随后,尉某骗张某至单位工房内,趁张不备,将硫酸泼在张的面部,在张某受伤挣扎时,又持扳手多次击打张某头部,致张某因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
白银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尉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尉某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核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省高院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