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查出,李姓男子(23岁)任职餐饮业,与被害人在网络聊天,得知她离家出走,首次与被害人见面未劝告返家,或与家人联络,反带被害人到旅馆,连续发生3次性关系,得逞后即离去。
法官认定李姓男子视被害人“小蓝”为发泄性欲工具,与两小无猜、有感情基础误尝禁果有差,恶性重大,戕害少女身心发展,从重判刑1年。
害人“小蓝”与李姓男子发生3次性关系,返家后经妈妈发觉有异,才知女儿遭李姓男子性侵害,报警循线查获李姓男子,李姓男子坦承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