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在外出差,盐城滨海的赵先生迟还了信用卡10小时左右,被银行要求支付100元滞纳金和数百元利息。几个月后,赵先生发现自己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他多次跟银行协商沟通,但未能如愿,于是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近日,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赵先生的诉求,判令该银行滨海支行消除赵先生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不良信用记录。
意外:迟还信用卡10小时,被银行罚息
赵先生在某政府机关部门工作,2009年前后,他申请办理了一张某银行信用卡,信用额度在2万左右。今年1月12日,赵先生使用这张信用卡消费了2万元,银行也发来了短信提示,到期还款日为2月25日。
到最后还款日,赵先生碰巧在外面出差,不方便还款。然而,26日上午回到滨海后的赵先生,打开手机发现了一条银行发来的短信:您尾号5837卡26日01:00支出(滞纳金)100元,余额-20100元。看到滞纳金,赵先生没有多想,于26日上午10:06跨行还了2万元。
然而到了3月1日,银行再次给赵先生发来了短信:您尾号5837卡1日01:31支出(透支利息)450.15元,余额-550.15元。就这样,没有刷卡消费,赵先生的信用卡里就多出了500多元的透支款,他非常不理解,“扣滞纳金还没找银行说理,400多元的利息又是哪门子事啊。”
愤怒: 进“黑名单”,他将银行告了“很多银行都有3天左右的缓冲期,我因为特殊情况延迟了10个小时还款,你们凭什么就扣我滞纳金和利息呢?”赵先生多次与银行客服沟通,银行方面免去了100元的滞纳金,可是利息必须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