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胡军华辩称,其作为记者在所隶属单位的网站上发表文章系履行职务的行为,在本案中不应被列为被告。他还表示,其所撰写的报道经过了发表单位的严格审核,内容真实,用语谨慎,既没有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主观故意,也没有侵害原告名誉权的客观事实。
法院:报道内容属实、未发现主观恶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
从真实性而言,被告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刊载的系争报道(指本案所涉报道),内容基于康师傅控股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4日所发布的《自愿性公布》,系争报道对该文章原文基本如实地进行了引用。
其次,法院认为,从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而言,系争报道内容涉及食品安全,报道的主旨反映了媒体对于关乎国计民生的社会问题的关注与监督,法院在其中并未发现被告存在贬损原告名誉的主观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