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经:媒体行使舆论监督权的正常范围
被告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辩称,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作为媒体,代表公众对食品安全进行关注,报道体现了公众对大陆康师傅食品安全生产的担忧,在发布过程中是谨慎的。报道内容真实,并未使用任何贬损原告名誉的语言。报道中的评论属于媒体行使舆论监督权的正常范围,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原告所主张的损失与其没有关联性,而且也与系争报道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另外,被告还称,胡军华作为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下属单位上海第一财经报业有限公司的员工,与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之间存在隶属关系,胡军华在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所经营的网站上发表报道,系履行职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