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前妻代女儿领得一半赔偿金
庭审中,第三人汤先生的哥哥辩称,他儿子童童与汤先生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理应为汤先生的合法继承人。而原告代理律师苏海建提出,首先汤先生的户口簿和户籍证明显示,汤先生与欣欣是父女关系,虽然判给了前妻,但这种关系不会改变,而汤先生父母均已去世,只有欣欣和现任妻子成某二人有权分得赔偿金。
其次汤先生的户口页显示他与童童是叔侄关系,虽然童童2007年迁到汤先生名下,但未办理收养登记,不能证明具有收养关系。再次欣欣尚未成年,只有14岁,抚养费应计算至18周岁,故应先将抚养费21236元分给欣欣,剩余款项去除丧葬费用外,由原告武某与被告成某平均分割。
最终,法庭采纳了原告律师的代理意见。近日,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第三人汤先生的哥哥将收取的65000元返还给被告成某;被告成某支付原告武某109350元。目前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