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原判
法院驳回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小悦应理性处理感情问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自杀的行为负责。虽然王某收到短信,但不能依此就推断小悦必然有自杀行为,也没在现场目睹其自杀,因此被告并无必须报警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法定义务。
此外,小悦在王某不在场情况下,自食剧毒农药后进入王某家中,王某家人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将其送医抢救,应视为王某方已经采取了合理措施。结合本案其他情况,法院驳回了小悦父母的诉求。因王某表示愿意给予一定补偿,最终一审判处王某支付原告1万元精神抚慰金。
一审宣判后,小悦父母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侵权诉讼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是首要、基础的构成要件。根据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事实的确认,从客观上分析王某并未实施侵权行为,小悦自杀致死亡结果的发生以及相应责任,从法律规定考量不能归咎于王某,因此一审对此处理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小悦因其自身主观局限性导致自杀行为的发生,其死亡的结果对于王某应是一次严肃的教诫,对于王某在此次事件中的态度与表现,法院对王某予以批评。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驳回了小悦父母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