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宣传部出版《机关文明礼仪》。其中,有专门的章节,来讲述“公务形象文明礼仪”。
除了国家一级的明文指导外,各地也陆续出台了地方性的“公务员着装规定”。
2006年5月31日,浙江省交通厅发布《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试行)》。这一规范提出公务员穿戴的具体规定:在办公室内不得穿拖鞋;男同志不得赤背或只穿背心,不留胡须;女同志不穿露背装等过于暴露的服装等等。
广州开发区、萝岗区也曾对“公共服务单位文明办公”进行规定:着装应大方得体,符合有关礼仪要求。
相比浙江省交通厅,这一规定可以说更为详细。除了背心、拖鞋被列入“禁止”名单之外,还包括:短裤、超短裙、露脐装。在衣服的穿着方式上,也明文规定,禁止“敞胸露背、卷裤腿、披衣”等行为。另外,“着制服时,禁止佩戴首饰”。
这一规定也明确了相应的罚则。如果穿戴不符合要求,每次每人会处以50元的罚款。一年内,违规3次以上者,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