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二:互联网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如何界定
11月6日,记者从北京法院网了解到,京东公司认为“天猫”投放广告宣称“当日达当日用”“轻松购物当日达”等系片面宣传,属误导消费者以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故将天猫商城的运营商、天猫超市华北站的商品经营者诉至法院。目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已受理该案。
“判断这种案件中企业间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般要看被告方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即需要考虑该企业是否有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是否作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因素。如果确存在前述情况,则该企业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律师解释说。
张韬说:"双十一"作为一个"消费时点"由阿里巴巴集团发起,并得到了广大消费者和商家的热烈响应,成为了一个主题活动日;阿里已经通过商标注册等方式在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维护合法权益,但其他电商平台在这一天进行的促销活动本身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互联网企业之间竞争的加剧说明了我们国家互联网经济在迅猛发展,互联网时代是快鱼吃慢鱼的时代,竞争一定是非常激烈和残酷的。如果企业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发展,可能就会在短时间内抢占巨大的市场份额,这对于守法经营者就有可能带来毁灭性打击。”
张韬介绍说,“2014年6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就"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这为我们判定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但是判断不正当行为的具体标准仍需明确。”
“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1993年颁布施行的,立法时,显然是无法考虑和兼顾到现在的互联网企业间的激烈竞争问题的。”张韬律师建议,“我国的相关行业协会可以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制定行业规则,引导行业自律、企业自律。现在正是互联网企业群雄逐鹿的时代,更需要讲商业文明和商业道德,否则,今天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发展起来的企业,明天就可能成为不正当竞争的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