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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要注意:产品协议条款或埋伏笔

2015-12-01 来源:金融界 编辑:王亚军 资讯整理:华夏财经网 阅读量:
导读:近段时间,有关数十款银行理财产品被银行单方面提前终止的消息受到了广泛关注,而理财经理面对暗访的记者底气十足,“其实各家银行的条款都差不多,您在哪家银行也都不能变更条款”。

  余额约15万亿元的理财资金在投资者与银行之间高频流转,然而,维系双方关系的却可能是一个充满了不确定的“敞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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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关数十款银行理财产品被银行单方面提前终止的消息受到了广泛关注,而银行提前终止的法律基础——“合同约定银行有权单方终止”也受到了质疑。

  《证券日报》记者近日查阅大量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即理财产品合同)发现,银行在涉及合同核心内容的很多方面都留有“伏笔”。

  合同法资深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类合同类似于法务实践中的敞口合同,叠加了N个不确定性,更可怕的是这种不确定背后的权利方几乎全部是银行。”

  “我们的合同都是统一格式的,不可能按您要求单独变更条款,除非您选择不在我们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理财经理面对《证券日报》记者的暗访时底气十足,“其实各家银行的条款都差不多,您在哪家银行也都不能变更条款。”

  格式条款暗藏

  N个不确定条款

  据媒体报道,截至11月底,今年以来已经有超过百只银行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创下2011年以来同期的最高纪录。

  令投资者有苦说不出的是,绝大多数封闭式银行理财产品都确实在产品说明书中提示了提前终止风险,大致内容是——

  “产品存续期内,若市场发生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或发生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期产品的其他情形时,银行有权提前终止产品,在提前终止情形下,客户面临不能按预定期限取得本金及预期收益的风险”。

  “银行提前终止本期产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期产品的正常运作时,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期产品;因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等情形时,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期产品”。

  《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单方面合同终止权所带来的合同期限的不确定性仅仅是银行理财产品合同中的一方面,事实上,就多数合同而言,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投资方向、甚至信息披露渠道都是不确定的。

  对于投资者而言,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无疑是最重要的指标,就合同约定而言,实际上多数理财产品并不承诺收益率,只提供预期收益率作为参考。目前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仍保持着刚性兑付。

  不过,银行的刚性兑付显然也并不是“义务劳动”——多年以来,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产生的超额投资收益(也被银行称之为投资管理费)一直被银行占有,该项收益平均达到客户实际获得兑付收益的25%左右,部分产品可以达到40%。

  事实上,理财产品募集之初,投资者就面临产品不能成立的风险,合同约定“如果认购总金额未达到产品规模下限,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发生本期产品难以成立的其他情况,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产品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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