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邓文迪与默多克离婚后,仅获得位于纽约曼哈顿第五大道的一套豪宅,以及中国北京的一套四合院;而相比一些上市公司大股东家庭离异造成的灾难性后果,前中国女首富龙湖地产掌门人的“分家”却未给公司经营带来大幅波动。其间的奥秘,皆是缘于家族信托。
邓文迪扳不倒的信托基金
邓文迪是个不太好惹的女人,市场有各种版本讲述她“上位”的故事。老默多克出席有关窃听事件的听证会遭遇袭击时,邓文迪那一记漂亮的右勾拳,更是让全世界看到了她的强悍。
这一记右勾拳,曾让默多克的新闻集团股价逆势上扬;但这一次,无论邓文迪再使什么招数,都无法撼动默多克家族信托基金的继承规则。
新闻集团的决策权由A、B类股权双重投票机制构成,其中A类没有投票权,只有B类拥有投票权。默多克家族持有新闻集团近40%的B类股票,其中超过38.4%的B类股票由默多克家族信托基金持有。
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备案的GCM信托公司(默多克家族信托基金运营方)的文件显示,B类股票的投票权跟邓文迪和她的两位千金没有关系——默多克与前两任妻子的4个子女(第一任妻子帕特丽夏·布克诞下的普鲁登斯,第二个妻子安娜·托芙生下的伊丽莎白、詹姆斯和拉克兰)是这个信托的监管人,四个子女不但拥有对新闻集团的投票权,还可以在默多克去世后,指定信托的受托人。
82岁的默多克已经放弃对该信托的受益权,但他通过在这个信托基金中有表决权的股票,牢牢控制着新近拆分的新闻集团和21世纪福克斯公司。
如此一来,新闻集团的控制权,实际上是掌握在默多克和前四个子女的手中,即使邓文迪有觊觎之心,但在信托计划构筑的严密隔离下,她没有改变的可能。
资料显示,默多克至少设立了三个信托,这些信托帮助他达到了两个重要的目的——通过GCM公司运作的信托,他把财产分到两个最年幼的女儿手中,但限制她们介入公司运营,只能享受部分收益;同时,为防止邓文迪插手新闻集团业务设置了防火墙。他们的离婚不会直接导致股权之争,也不会影响拆分后新闻集团的运作。
事实上,这种设置是私人信托常见的营运方式,继承人可定期领取所安排的分红,但没有对信托财产的直接支配权利,从而对企业和家族财产起到保护作用。
这种家族信托的最大优势是,信托公司成为家族财产在法律上的持有人。家庭成员拥有受益权和监督权,但没有管理权,家庭成员的任何变故或者分立都不会直接影响到企业日常营运管理,信托组织作为一道法律认可的屏障隔离了所有来自家庭成员的风险。
当然,当家庭成员中出现出类拔萃的继承人时,按照委托人与信托组织的约定,该继承人可优先进入管理团队,经营管理家族信托财产。
邓文迪一向精明过人,但面对默多克的信托基金,她也束手无策。(刘筱攸)
吴亚军的财产隔离利器
作为欧美舶来的财富工具,家庭信托之所以得到国内越来越多的家族企业及高净值人士青睐,在于它能在避税保值的基础之上,实现财产的安全隔离和灵活传承。
龙湖地产吴亚军的离婚案,就是一个漂亮范本,将家族信托的财产安全隔离功能演绎到极致。
2009年龙湖地产上市前,吴亚军夫妇通过境外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注册公司(BVI)和两个分别由二人担任成立人的家族信托间接持有公司约90%的股权。
具体流程是这样的:2007年11月,二人在开曼群岛注册了纯属空壳的龙湖地产,而这个壳由两家BVI公司——Charm Talent和Precious Full共同持有。
2008年1月,二人设立一家名为Longfor Investment的BVI,并由龙湖地产持有100%股权。
2008年6月21日,Longfor Investment收购嘉逊发展(二人在内地的资产)的全部已发行股本,并将这些股本分别按面值19.2亿港元和
12.8亿港元转让予Charm Talent及Precious Full。
与此同时,二人将Charm Talent及Precious Full分别持有龙湖地产的股份以零代价分别向另外两家BVI——Silver Sea及Silverland转让,并分别结算为吴氏家族信托及蔡氏家族信托,均由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汇丰信托)托管。
这便是整个信托架构的流程。它最后达到的效果是:Silver Sea全部股本由汇丰信托以吴亚军家族信托的受托人身份全资拥有;而Silverland全部股本由汇丰信托以蔡氏家族信托的受托人身份全资拥有。
两个信托都是全权信托,吴氏家族信托的受益对象为若干吴氏家族成员以及一个名为Fitall的信托,这个信托的受益对象为龙湖地产的员工及管理层,旨在进行股权激励。蔡奎也被视作拥有Fitall部分股权的权益;蔡氏家族信托的受益对象为若干蔡氏家族成员以及Fitall,当然,Fitall部分股权的权益吴亚军也可以享受。
吴亚军夫妇用上述架构将二人在龙湖地产中的资产做出了妥善安排。这一架构下,无论吴蔡两人的身份性质发生了何种变化,公司股权最终都需要通过家族信托基金汇于一体才能产生效力,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两大股东行动的一致性。
一名不愿具名的信托公司人士分析称,龙湖地产设立的几个信托计划大体上可以认为是事务管理类信托计划。
民事事务管理类型信托即通过设立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股权代持信托、家族信托、遗嘱信托等产品,帮助其解决税务筹划、事务管理等问题。这种类型信托的好处是,产品可以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行事以实现约定的条款传承和运作信托资产。与现行的集合信托相比,信托机构也参与主动管理,需要投入精力开发与销售,具有一定的管理成本,信托公司需提取一定的管理费用。
而比起土豆网的王微[微博]、真功夫的蔡达标、日照钢铁的杜双华、赶集网[微博]的杨浩然等企业大股东因财产隔离不利而让离婚威胁到企业的运营,吴亚军无疑为中国企业家们树立了一个颇具有前瞻性和借鉴意义的财产分割范本。(刘筱攸)
境内家族信托 PK境外信托
“我们的优势在于有上百年的管理历史和实战经验,我们为许多家族的几代人打理过家族财富。”瑞银证券财富管理部投资产品服务总监张琼对此充满了自信。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上半年,瑞银财富管理亚太区管理的投资资产为2100亿瑞郎,客户顾问超过1000个。
与之相比,中国境内的家族信托可谓处于蹒跚学步阶段。尽管如此,但所有接受记者采访的十几位国内信托业人士表示,家族信托的市场潜力超过人们的想象,眼下最紧迫的是让中国富豪了解并接受这种来自西方的财富传承概念。
据张琼介绍,海外的家族信托大多选择在离岸岛屿开设子公司,针对委托人的海外资产设立,并且由委托人指定受托管理人。在委托人在世时,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委托人本人,也可以是其他人或机构;委托人过世后,则会由其指定的顾问或者由信托公司聘用第三方投资顾问继续管理投资,从而实现信托资产的保值增值。信托公司只对信托受益部分,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处置。
张琼告诉记者,“瑞银财富管理的家族信托是在境外完成的,针对的也是客户的海外资产。比如有的中国企业在海外上市,通过早期的制度安排,用家族信托来构筑股东管理架构。”实际上,很多中国富豪均拥有境外资产,他们的资产配置也是全球化的。
如果你的大部分资产已经在海外,或者你的企业计划未来在境外上市,那么境外离岸信托将是一个好的选择,通过提前安排信托计划实现对家族企业的控股,或用此来安排家族财富的传承。
而更为普遍的情况是,中国高净值人群的财富传承不仅需要国外传承,也会在国内安排相应的传承。因为中国不少高价值人群子女的成长、生活、就学和事业生涯,有国内也有国外,因此,财富的传承将不会受国境线影响。另一方面,国内经济充满活力,发展增速也高于国外,投资国内也有人脉和文化方面的优势。
一位长期研究家族信托的律师告诉记者,我国《信托法》是基于英美法律体系而构建的,对于国内家族信托而言,其法理层面与海外信托没有太大差别,对于信托财产隔离的法律支撑也是成立的。
按照《信托法》规定,在委托人不是信托唯一受益人的情况时,委托人死亡、撤销或破产,家族信托可以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国内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实体信托,同时具备信托财产隔离和资产管理功能,这也比较适合以财富传承为目的的家族信托的投资保值增值管理。”“要资产转移到境外存在风险和成本,如果国内能提供相同的服务,许多家族何必舍近求远?”张琼坦言。 (刘雁)
中国版家族信托 两大悬念待解
万事俱备,只欠东风——这句话用来形容中国版家族信托的现状颇为贴切。
有人将今年称之为家族信托元年。因为今年中国版的家族信托开始面世,并以较快的速度繁殖。但在巨大的市场需求面前,这个信托领域仍然有诸多法律和制度上的障碍,中国的富人阶层对财富用这种西式的传承模式也充满了顾虑。
信托登记制度缺失
《信托法》规定,需要交付信托管理的财产必须先办理“信托登记”,以此确保信托资产的法律安全。但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信托登记制度,所以,家族信托如果以股权和不动产为资产就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也成为阻碍家族信托业务发展的主要障碍。
瑞银证券财富管理部投资产品服务总监张琼表示,“海外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实行信托登记制度,所有需要被信托的家族资产必须先到专门的机构登记和公示,过户流程清晰,涉及的税费等也很明确。而国内目前实行的信托登记制度,尚无对信托财产(如不动产)的过户、税费征收等方面的规则,诸多涉及财产具体登记的问题都不明确。”
按照国内现有的规定,若将房产物业装入家族信托中,需先交纳高昂的税费,将房产过户到信托公司名下,而在海外的家族信托资产,这类非交易性过户是被免除税费的。
交易性过户涉及较高的税费,很多客户不愿意将不动产装进家族信托计划,因此,目前中国版的家族信托资产仅包含现金和理财类产品,而没有大部分家族最值钱的资产——股权和不动产。
外贸信托公司有关负责人认为“中国已经进入财富传承的时代,为避免财富在传承中流失和损失,我们应该尽快确立民事信托项下的不动产、股权等财产的非交易性过户登记制度,明确相应减免税收、及征税方式。”
“中国有钱人不喜欢张扬,尤其是在处置家族财产时会格外低调。因此,我们在参照国际惯例时,应充分考虑国情,在财产转移需要公示和保密性之间建立大家可以接受的合理制度。”
今年年中,受人大财经委委托,信托业协会牵头组织了一系列《信托法》修订的调研工作。尽快建立信托登记制度,已成为各方面的共识。
业界人士认为,目前的《信托法》已经阻碍了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如果能够尽快修改完善,国内家族信托业务规模将会大规模增长。
遗产税靴子迟未落地
遗产税也是阻碍家族信托业务的拦路虎。家族信托往往具有强烈的避税动机,主要合法规避遗产税。目前国际上有多个国家实行遗产税,但都有比较高的免税额度,而且征集的范围仅占全国人口的少数,目前美国仅有2%的人需要交纳遗产税。
我国曾在2004年公布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但遗产税的靴子迟迟没有落地,甚至市场关注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也未谈及遗产税问题,但市场一直对此税的征收颇为敏感。
多位受访的财富管理人士表示,中国存在开征遗产税的可能。但遗产税的立法涉及道德和社会伦理层面诸多问题,具体时间表以及操作方式都不甚明确。开征遗产税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资本和财富外流,也会引发文化观念冲突和各种社会矛盾,因此,政府和民间对此税种都非常谨慎。
外贸信托的法务经理认为,我国《信托法》明确规定“当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时,信托的存续、信托财产将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遗产税会对信托财产的处置予以特殊考虑。 (刘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