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配图
2015年8月3日,邓某起诉到法院称,他本人与9名投资人在2006年以案外人刘先生名义,隐名入股连城某食品有限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他本人出资16万元。
2012年前均分得红利,后未得任何回报。连城某食品有限公司虽退还股金但尚有承诺的红利3万余元未支付。要求法院判令连城某食品有限公司偿付投资回报红利及投资回报的银行利息损失共计3万余元。
法庭上,连城某食品有限公司辩称,与邓某之间并没有投资关系,至于案外人刘先生代表其他人投资,公司并不知情,也与公司无关。刘先生已与公司达成了还款协议,并履行完毕,故请求驳回邓某的诉求。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通过案外人刘先生向连城某食品有限公司投资,实际产生了案外人刘先生与邓某、连城某食品有限公司间两个不同的投资法律关系。
案外人刘先生已向连城某食品有限公司收回投资款,又承诺放弃投资收益,理应视为刘先生与连城某食品有限公司的投资关系终止,且无任何纠纷。因此,邓某起诉要求连城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投资回报、利息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其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