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讯 (陈立烽 陈春生)以隐名股东身份参与投资,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与实名股东是不对等的。以他人名义隐名入股福建连城某食品有限公司的邓某,收到退还的本金后,认为公司尚有承诺的投资回报3万余元未支付,向法院起诉。连城县人民法院27日披露,该院以邓某之诉缺乏法律依据,判决不予支持。
2006年,案外人刘先生向连城某食品有限公司投资50万元,至2013年连城某食品有限公司向刘先生返还全部投资款。
2014年4月30日,案外人刘先生向连城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具备忘录称,投资收益问题除过去已付的利息外,遗留问题经友好协商全部结清完毕,今后不提任何异议。